立法建议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立法建议是否符合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李飞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可见,从实践效果看,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对香港特区终审权的限制,但在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恰恰能发挥对终审权的保护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立改废释虽然并举为立法方式,《立法法》也将法律解释为题,列为第二章法律的第四节予以专门规定。[[4]]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格局,由1982年宪法以及198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筑了规范基础。余论:一国整全两制的基本法解释制度 综上所述,置于我国法律解释制度背景中的基本法第158条所规定的基本法解释制度,可以通过下图所示的结构呈现出来。另一方面,解释制度和解释传统问题在两制中属于差异最大的问题之一,其成功整合具有举重明轻的示范效应,如Yash Ghai教授指出:再没有比解释条款更能体现出基本法的如下特征:一个社会主义的、大陆法系倾向的国家为在其特别行政区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维系普通法而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基本法解释文本中都明确强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展开。
张晓京、齐鹏飞:《长期打算 充分利用——中共对港问题八字方针确定始末》,《党史博览》1997年第7期。对基本法解释制度的考察,不能仅仅局限于基本法第158条,甚至不能囿于基本法,否则,狭义、机械的理解也不利于全面准确理解第158条本身的含义。之所以采用‘立法后评估的表述,一方面是相对于立法前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立法前评估。
(二)按照立法后评估程序启动时间分类:按照立法评估程序启动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评估两种类型。(三)拟定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狭义的较大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当报纸、电视连篇累牍的报道领导人活动的时候,居然挤不出空间来发布立法(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
目前大多数较大的市的立法评估属于立法后评估。效能标准,指法律实施绩效与立法预设的绩效目标之比。
前述俞荣根教授建议的标准中,各个标准的权重也不相同,必要性(10分)、合法性(10分)、合理性(25分)、可操作性(20分)、地方特色(25分)、技术性(10分)六个标准。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深入研究第三方立法评估,还需要探讨立法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手续的办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取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实,立法中评估也发生在立法正式通过颁布之前,本质上也属于立法前评估。
《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溪办法,其他城市立法评估办法亦同)第6条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申请,并提供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报告。我国近些年才逐渐兴起立法评估,相关制度有待设立与完善,其中有必要对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制度进行理论的探索。大多数较大的市所制定的立法评估办法都是调整立法后评估的,与之相应,学术界的研究焦点也在于立法后评估。[10] 广州人大办法中不仅规定了立法评估的标准: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规范性,对各个标准的内容规定得相当详细,而且还对各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的权重:评估指标按百分制量化,各部分的权重为:合法性15%、合理性25%、操作性25%、实效性25%、协调性5%、规范性5%,满分为100分。
而其中的地方性标准近似于前述有学者主张的地方特色标准,即改法是否符合地方特点,是否因地制宜。笔者以为,立法评估标准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具备弹性空间。
可否转委托以及参与单位的条件。因此,在组织座谈会、听证会时,应当保证利益关系人的相当比例。
公平标准,指法律法规实施后所导致的与该法律法规有关的社会资源、利益及成本公平分配的程度。如果由立法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来实施评估,难免有自说自话之嫌,评估结论可能出现偏私,难保公正。(二)立法背景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存在立法空白或者需要提高立法层次。Osborn D指出,应始终贯彻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保证独立第三方能够获得真实、详尽的信息。(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一定规模的会员组织或成员。[6] 卓越主编:《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同样的道理,因为立法牵扯到他们的利益,所以立法者最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评估主体构成成员的多样性是指构成评估主体的不仅包括评估活动的实施者,而且包括评估活动的参与者。
立法机关的立法表面上看是立法机关为人民立法,而实质上是人民间接为自己立法。对立法评估标准的上述探讨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学者忽视了一个问题,立法评估有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两种评估不仅在时间上有差别,而且评估的目的、对象也不相同。
当然在立法前评估中,立法评估的部门很可能同时就是起草部门,本溪办法规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机构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这些主体发挥的作用不同,参与的程度有差别,根据他们各自的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机关评估主体、第三方评估主体、参与评估主体。
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目前还做不到这样,但是,其精神值得我们深思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借鉴。据笔者了解,无锡市的地方性法规几乎全部由行政机构起草初稿。从评估的时间看,立法评估有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评估主要是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其中包括对立法后社会效果的预测。3. 国家与社会联动的模式。
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确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原则和标准。在地方规章评估中,市政府发挥的作用与之类似。
广义的较大的市是根据原《立法法》的规定,除狭义的较大的市以外,还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第三方参与立法评估,可以打破过去始终是政府部门唱主角的既有格局。
日本的评估委员会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政策评估机构。立法评估标准可以划分为立法前评估标准和立法后评估标准,两者既有交叉,也有不同。
公众参与方案的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在当前的公众参与中存在着一种现实的矛盾,其表现就是以专家代替民众,在立法评估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立法调研的时候,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喜欢找专业人征求意见,人员比较局限。广州市人大办法第5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美国的James Fallows(1996)指出,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经常面对遵循政府部门路线的压力。
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很少得到回应。而报纸、电视上刊登相关信息上需要付费,就增大了立法成本,而立法、立法评估的预算有限,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不愿意甚至无力支付。
(二)通过网站、立法官方微博或者报纸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立法作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应当做到公正、合理。
客观地说,这样做的效率较高,专家们水平高,能够抓住重点和关键,发言条理清楚。苏州办法规定得更加具体,第17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